刑事案件中相关期限的规定
一、强制措施期限(最长羁押期37天)
传唤、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;(第117条)
1、拘留时间,一般不得超过14日,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、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,最长37天。
2、取保候审时间,不得超过12个月;
3、监视居住时间,不得超过6个月。
二、侦查羁押期限(最长羁押期7个月)
1、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;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;(第154条)
2、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,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;(第156条)
3、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,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;(第157条)
4、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,重新计算期限。(第158条)
三、审查起诉期限(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)
1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。重大、复杂案件,可以延长半个月;(第169条)
2、改变管辖的,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;
3、退回补充侦查,以两次为限,每次1个月;两次可以2个月。(第171条)
4、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,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(第171条)
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,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;(第176条)
5、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,在7日以内提出。(第177条)
四、审判期限(最长羁押期限9个月+10天)
1、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月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;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(第202条)
2、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,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。
3、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。(第219条)
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,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。
4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;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,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。(第213条)
5、二审上诉、抗诉案件,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,可以延长二个月;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(第232条)
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:37天(刑拘)+210天(侦查与补充侦查)+195天(审查起诉)+280天(两级审判)=722天。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和延长期限!